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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三”字经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要: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检察业务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手段,是检察工作实现公正、公开、透明的主要方式。2014年,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无疑是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和契机。而如何依托这一平台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迈向新台阶,则成为今后工作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今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应当着重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念好“三”字经,所谓“三”字经主要指“三注重、三严格、三防止”。

关键词 案件信息公开、三注重、三严格、三防止

 

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的上线运行,为案件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不仅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于案件信息的知情权,也有利于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阳光检务工作注入了强大的助推力。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尚处在初级阶段,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还存在人员较紧张、培训较薄弱、公开不彻底、舆情频发等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做到“三注重、三严格、三防止”,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深入推进。

一、夯实基础,切实做到“三注重”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诞生和推行初期必然会遇到一定的阻力,由于案件数量较多以及系统操作不熟练等原因,一些办案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尚有一些抵触情绪,存在对于具体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不愿公开、不想公开、不会公开的现象。为此,要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首先要在“三注重”上做文章。一是注重统一认识,加强业务学习。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县院,应该充分发挥院务会、全院干警大会的作用,层层传达和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使每位干警都能充分认识到,实行案件信息公开是推进阳光检务、依法接受监督、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规范执法、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有效手段,更是强化权力监督、以制度规范检察权运作,推动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加强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同时,在认识提高的前提下,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操作技能的学习,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公开的要求、范围、程序。二是注重责任落实,各司其职。要严格依照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任务和责任。比如,根据要求,细化分工,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技术科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保障;公诉科等业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收集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控申部门负责受理有关检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复议;办公室负责对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和管理;政治部门负责重要案件信息的审核与舆情的研判等,切实保障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注重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更不是哪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形成合力。因此,各相关业务部门应该协同技术部门、案管部门以及政治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存在的问题,共同商讨解决的办法,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二、规范管理,认真做到“三严格”

根据高检院规定,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为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全面、规范,对于公开的信息必须实现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到“三严格”。一是严格公开范围,认真审查。根据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文书公开的范围限制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上四类文书在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上面发布,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信息等,一律不得公开。而对于人民群众、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查询人对认为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的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复议经控申部门受理后,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和具体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认为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案件,督促其及时公开;对于确实不应公开的案件,则应向信息查询人做好释理说明工作。二是严格技术处理,细化规则。针对一些承办人因责任心不强、技术处理不当,而导致案件信息公开不到位,让该公开的信息内容没有公开或不该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开的情况,业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信息技术处理的规则,对每类法律文件中哪些信息要处理、哪些不处理、如何处理等内容进行细化,形成统一、规范的参照依据;案管部门在监管时,则要对技术处理问题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每条信息,每份文书都符合标准。三是严格审批程序,谨慎发布。凡需要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发布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所有公开案件,要先由承办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后,再经案管部门审核后才能公开;依法不公开的案件,也须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有效防止不该公开的公开,该公开的却没有公开等情况的出现。对于重要案件信息则应由业务部门拟定,经政治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通过平台予以发布。

三、拓宽渠道,扎实做到“三防止”

增加执法透明度,让检察业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目的。因此,除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上及时对案件信息进行公开外,检察机关还应进一步深化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将案件信息公开与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的案件查询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为案件当事人及律师查询案件信息提供便利。当然,在拓展查询渠道及完善公开方式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做到“三防止”,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防止公开信息不到位,引发矛盾。一方面,切实发挥案管部门监督职责。针对案件信息公开涉及多个业务部门,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案管部门主动监督应公开而未公开情形,严格对不公开案件的审核把关,要求不公开案件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方能实施;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的重要案件信息,坚持监管而不干涉的原则,主动到办案部门了解情况,确保该公开的全部公开,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到位或不规范引发矛盾,给工作造成被动。二是防止信息公开混乱,导致泄密。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信息工作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并固定一台电脑连接互联网,专门进行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的导出、导入工作。依照涉密网信息导入导出的相关规定,采用光盘刻录方式从内网向外网导出数据,使用专门密钥发布相关案件信息。同时,明确审核责任。案件承办人在所办案件判决生效后,严格按照技术处理工作规则相关内容,逐一对起诉书相关内容进行匿名或屏蔽等技术处理。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对拟公开的案件信息逐级审核,重点审查文书是否属应公开范围、公开的法律文书是否有瑕疵、重大案件信息公开是否规范等,办公室负责案件信息保密审查和管理,确保案件信息规范、安全公开。除此之外,案管部门对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导出前要进行复核,发现技术处理不规范的文书,填写复核意见后予以退回,并及时向承办人反馈原因、督促修改,确保文书能够规范公开。对发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应公开情形的,第一时间与办案部门联系,督促其及时作出不公布处理决定。同时,利用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等手段加强重点监管,防止不应公开而公开情况的发生。三是防止媒体炒作,产生舆情。首先,要坚持“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进入统一业务系统后,要规范完整地填录案卡信息。加大对统一业务系统内填录信息的巡查纠错力度,对统一业务系统内案卡信息随意填写、遗漏填写,诸如强制措施、执行回执日期等关系案件程序性信息能否导出的重要案卡信息,逐项审核,确保从统一业务系统中抓取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次,积极构建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监控、应对机制。一方面,要求案件承办人加强对信息公开案件的风险评估工作,并负责对社会舆情的监控,广泛收集和听取涉案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对该案公开后的评议情况;另一方面,专人实时进行网络舆情监控。案件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进行查看,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不同的应对机制。再次,加强正面宣传压缩炒作空间。案管人员要充分发挥“解说员”和“演示员”的作用,向前来申请阅卷、会见的律师演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关于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的操作方法,体现系统的便利性和有效性,赢得律师的支持和理解。同时,尽可能地采取形式多样的措施,加强社会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及其操作方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抢占化解网络舆情危机的主动权。而对可能引起媒体关注甚至热炒的敏感案件,提前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在第一时间正面引导,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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