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
和宣传报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根据党和国家新闻宣传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要始终坚持正确导向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原则,坚持群众观点、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干警的原则,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唱向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占领主阵地,不断增强检察宣传的亲和力、感染力。
第三条 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要在本院党组统一领导和上级院主管部门正确指导下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由宣传部门把关审核,防止违反宣传纪律的现象发生。
第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的主要内容:院党组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出台的重要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的重大活动和取得的重要工作成果,阶段性检察重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工作经验,重要改革举措和工作机制创新,树立的先进典型,查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与检察机关有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对有关涉检报道和舆情的回应,以及其它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的禁止性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侦查技术秘密的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的案(事)件;尚未办结,可能引起媒体炒作、成为社会热点的案(事)件;未经核实的重大典型、敏感案(事)件;未经批准,涉及检察改革和延伸检察职能的新闻;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通稿或提供报道材料,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声明、谈话、答记者问,组织或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县人民检察院或其它重要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以及其它发布方式。
第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常务副检察长和院政治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中,常务副检察长为首席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代表本院向外界发布真实、权威、准确的检察新闻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言人出席新闻发布会须着检察制服,检容整洁,举止大方;接受采访或回答问题,要客观准确、简洁明了、认真热情、灵活机动。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办事机构设在宣教科,主要职责:提出新闻发布议题及方案,筹备、组织新闻发布会,邀请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活动;全面收集、及时研判新闻发布引发的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等。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可以列席院有关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了解全面情况,掌握重要信息,提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检察机关工作纪律。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县检察院名义组织新闻发布活动和对外发布工作新闻,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发布新闻,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或向新闻媒体提供工作新闻信息,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活动。对违反宣传纪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要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工作制度。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原则上不采访、不报道。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检察宣传稿件审查审批制度。宣传稿件(含纸质、平面、网络)实行纸质文字稿拟稿人、审核人、签发人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严格签发程序。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开展的重大宣传活动,可适度邀请媒体提前介入,参与策划与组织。接待记者要严格报告程序。省以上媒体记者到基层院采访要向市院宣传部门报告;要热情周到服务,用语规范文明,除涉密或不易公开的案件信息外,要积极向记者提供材料,介绍情况,赢得支持。
第十四条 对重大、敏感案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办案单位和办案个人不得向媒体报道提供案件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要坚持“全面准确、及时回应、规范有序、主动引导、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分级分层、及时主动地做好职务犯罪大要案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其范围包括:科级干部涉嫌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
第十六条 对职务犯罪大要案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发布和报道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的内容应简明扼要,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基本案情,以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如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等。对于正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二) 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需经院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进行。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舆论引导方案,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三) 对已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省院或市委批准同意发布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由宣传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正式对外发布。
(四)县院发布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要及时向市院报备,确定发布时间后,市院与县区院同步发布。
第十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反贪、渎检、侦监、公诉、监所等职务犯罪案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将案件信息送宣传部门;
(二)宣传部门负责将完成审核的案件信息编辑成发布稿,报经院领导审签后对外发布;
(三)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办案部门及时发布。
第十八条 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原则上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统一对外发布。必要时,宣传部门可以协调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要加强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评估,全面收集、及时研判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引发的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