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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院如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基层院如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摘要:律师是法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支撑法治社会的重要柱石之一,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尊重律师的辩护权,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国家民主与政治的进程。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的角色不仅仅是简单的权益维护者,同时也在向法治理念的传播者转变,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是保证规范司法、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诸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的交织,导致如今律师权利的保障程度还不高,尤其在一些法治理念薄弱的基层地区,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保障律师权利的脚步一直在路上。

关键词:基层院、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法治社会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于确保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化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社会,律师扮演着公民权益代言人的角色,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到嫌疑人的权益实现。而从现实情况看,虽然《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律师的整体执业环境没有得到大的改善,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之前困扰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因素依然存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律师的执业困境并没有随之被打破,这就导致公民用法诉求与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脱节,尤其在一些基层地区,由于法治理念的淡薄,基层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不注重,甚至排斥律师进行执业活动,导致律师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较为普遍。因此,针对律师执业的困境,本文将从基层院律师接待工作的现状,该如何做好律师接待工作以及要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来剖析基层院应如何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

一、基层院律师接待工作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脚步逐渐加快,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使得各基层检察院对规范司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有了重新的认识。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认同,为此,配置相关阅卷设备,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以及多方位的信息查询机制,甚至一些基层院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思路,多措并举使得律师的执业条件大为改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取得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基层院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和短板,如阅卷设备过于落后、查阅方式过于单一、信息查询渠道不通畅、递交相关材料得不到及时回复、申请会见承办人或阅卷不及时等现象还较为普遍,这些都给律师执业带来不小的障碍,也间接使得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除此之外,在市场经济及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一些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在收取高额诉讼费后,将案件信息私自透露给被代理人及其家属;为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出“奇招”,借助其他平台,通过非常手段来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甚至协助嫌疑人家属威胁受害方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给案件办理带来极大的障碍,也容易引起上访事件。也正因以上现象的存在,导致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律师的关系一直较为微妙,一些敏感案件则会尽量避免律师的提前介入,以此来减少案件的办理阻力。

二、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措施

从之前对律师执业现状的剖析来看,虽然如今律师执业条件比之前有了较大改善,但是执业环境依然不容乐观。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既能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又能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我将结合自己在基层院从事律师接待工作的经验,及一些不成熟的想法,谈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完善接待制度,确保有章可循

工作之始始于制度。一切工作的良好运转离不开详细、可行、规范的规章制度,因此,要做好律师接待工作,必须要进行建章立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院具体实际,细化接待流程和接待办法。同时,坚持律师阅卷、会见登记制度,除了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进行预约登记外,还应建立相关的登记表或者台账等,如《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会见登记台账》,切实做到 “凡申请,有登记”,这样不仅能做到有据可查,也有利于清晰、准确的掌握每月接待律师的数量,查阅卷宗册数等,从而发现工作的不足,为今后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优化查询机制,保障律师知情权

知情权是律师依法执业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律师知情权首先要重视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保持律师接待渠道畅通,严格规范律师接待流程,进一步深化对律师的检务公开。基层院案管部门应紧紧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将案件程序性信息及时上网,对作出的重大程序性决定,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除依托信息公开系统外,还应继续坚持案管部门岗位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四位一体”查询机制,为律师查询案件信息提供更为及时、便捷的条件,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的实现。

(三)加强司法保护,扫清执法障碍

目前,律师执业困境依然没有被打破,执业权利遭到侵害后,救济机制尚不够健全。而随着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于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院应紧紧抓住这一契机,将司法规范化引入律师接待工作当中,积极探索案管部门、控申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的联动机制,对于司法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的控告案件进行受理,情节轻微的,由案管部门制作《流程监控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移交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绝不纵容姑息。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保障,积极主动地为律师扫清执业障碍,为律师提供了良好的执业环境。

(四)探索回访制度,接受律师监督

除了加强内部的司法保护以外,基层院还应逐步确立以律师为主体的外部监督模式,充分发挥律师的实务性、专业性优势,接受律师对于司法行为及司法作风的监督,“被动”为“主动”,不断转变自身的服务地位和服务理念。同时,为更好地提升律师接待工作的服务质量,基层院案管部门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律协以及司法局的联席制度,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收集律师对于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整理出的内容,积极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重点。此外,基层院应确立方式多样的定期回访制度,着重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的调查,对症下药,努力将司法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

(五)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不足

任何一项工作的深化,除了要求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外,还要看其是否善于总结已有的工作经验,在原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工作思路,优化工作办法,才能促使工作迈上新台阶。律师接待工作是案管部门一项基本的日常工作,而大部门基层院的案管部门成立较晚,人员配置也倾向于年轻化,因此,出现了对于自身工作经验总结不足,借鉴别人工作经验的能力不强的现象。而对于像案管这样新兴部门来说,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本就不多,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培养自身的能力与素养,善于在工作中总结经验,这样不仅有利于将一些好的做法转化为系统的文字材料,也有利于发现工作中的疏漏,从而深化经验,弥补不足。

(六)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

律师接待工作虽然是一项程序性较强的工作,但其中可探索、可创新的地方还很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沟通联系方式也在日趋丰富,这也为我们日常工作提供了更多思考和开拓的空间,例如在律师接待工作中,除了有规范化的要求外,及时、快捷的工作效率也决定了该项工作的质量,而当前律师的信息查询主要依靠“四位一体”的查询机制,这项机制虽然能够为律师提供较为全面的信息查询,但是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案管部门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发达的东风,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微博、APP客户端等平台,加大信息公开与查询的力度,既能拓展工作渠道,又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从而促进检务公开及司法规范化建设。

三、律师接待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

1、强化律师职业素养,保护与惩罚并重

律师作为国家法律生活中重要的一员,是社会公正天平的重要一端,代表的是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的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职业道德及素养,直接影响当事双方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当今社会,一些律师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经济利益或者博取民众关注度,背弃基本职业道德,打着“公平正义”的幌子,采取非法手段,利用网络等平台煽动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鼓动案件当事人上访、闹访,从而达到影响案件结果的目的,为自身争取名利,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地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升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出于全面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考虑,更是出于对案件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考虑,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考虑。各基层院处于社会矛盾的源头,面对的情况更为纷繁复杂,因此,在今后的律师接待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对于律师的合法权益要给予充分保障,切忌避免因各种理由推脱搪塞,阻挠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等基本权利。其次,对于一些职业道德缺失的律师,要认真甄别,一旦发现其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立即与其主管单位进行联系,进行处理;若发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姑息。通过这种保护与惩罚并重的方式,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2、正确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律师提前介入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的提前介入也给案件的侦查带来不小的挑战,如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在侦查环节就有机会与律师见面,从而利用这些权利,与律师进行商量,分析如实交代案情后的法律后果,并抱着侥幸的心理与检察机关对抗,给案件口供的突破带来负面影响。而调查取证权的赋予,更是打破了以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没有外人介入、干扰、封闭的传统,调查取证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律师提前介入后,可能使一些关键性的证据灭失或被篡改,证据的收集、固定变得更加困难,最终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目前,基层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着三个困难,一是案件线索来源较少;二是侦查人员数量不足;三是技术设备较为落后。可以说,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任何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来之不易,因此,为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些基层办案人员对于律师的提前介入是持有抵触情绪的。对此,为更好保证律师的会见及调查取证权利,并尽量减少律师提前介入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影响,司法侦查人员应加大对案件线索初查力度,逐步提升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尤其是询问、讯问技能,争取在初查环节将关键证据固定下来。 同时,正确看待与律师的关系,两者只是所处的角度不同,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所以,司法人员要善于同律师沟通,要一改之前对立的观念,积极探索一条侦辩合作、互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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