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 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要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五、 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 “三公”经费: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