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下午,高检院举办《民法总则》专题视频培训会,固始人民检察院科室领导和部分科室干警参加了培训。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石宏,用生动的语言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了针对性解读,并阐释了这些民法总则修订的情况。并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姓名权法律解释、民法典等立法中,损害赔偿制度、姓氏的选取、民法典的体例和编篡步骤等进行认真的分析。他表示,我国立法方案是结合我国国内情况、立足于国情,是符合实际要求的,属于创新方案。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民法都不完全。
石宏在讲解过程中用了许多事例进行讲解,例如:他在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依照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一般不能是单姓,但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以前没有随父姓或母姓的可以改回(例如某伟人子女用其革命战争时期化名的姓,现在可改为真实姓氏)。在涉及一些较稀少或特别的姓,因为发音貌似不雅等原因,也可以改为别姓(如“苟”姓可以改为别姓)。
此次讲座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针对性强。帮助参会人员加深了对法条内容和立法精神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理解。使广大法律工作者在以后的实践中,更能全面准确的运用民法总则。培训效果良好,受到参培人员的一致好评。
会议过程中,信阳市院还对现场进行了抓拍,并在会后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