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 更多>>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和...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
·收入支出决算表
·支出决算表
·收入决算表
检察风采 更多>>
·固始检察院2016年第4季度4好科室
·固始检察院2016年第4季度4好干警
·固始检察院2016年第4季度4好干警
·生命中的等待—追记固始检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三项措...
·信阳检察机关政法干警核心价...
·学习马俊欣同志事迹心得体会
·坚持党的领导 化解社会矛盾 ...
当前位置:首页>>服务发展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与启示
时间:2010-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进行检察改革时,应该特别重视比较各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从中发现我国检察制度的长处与不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献计献策。

  一、中外检察制度的共性

  (一)各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都是履行公诉职责。无论各国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如何,或是从属于行政机关的附属政府部门,或是被选举产生的独立司法官员,或是上级任命的行政官,都须承担公诉职能,都是本国独一无二最具权威性的公诉机关,都是独立行使公诉权,保护政府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可缺少的法治社会的重要一分子。这主要是由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所决定的。西方检察官的出现,是代表统一民族国家的中央王权实现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的需要。在此之前,无论是封建领地法庭的专横还是落后的地方习惯法所盛行的自诉形式,不仅严重威胁到王室的利益,也暴露出自诉权引来的种种弊端(如庭下交易的流行),与商品经济所需要的统一民族国家的进程相违背。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王室才委派自己身边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国王律师或法律顾问,作为王室外案件的诉讼权代表出庭,维护王室利益。不久,这类人的积极作用为世人所知,并日益受到重视,被看作清除自诉弊端的有效方式,从而渐渐演化为统一民族国家中的政府官员,控制了起诉权。自诉权则相对没落,有些国家将之取消,有些国家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公诉权的扩大和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作为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日趋巩固和稳定下来。

  中国的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1907年,当时的清王朝颁布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制度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须亲告案件(如胁迫、诽毁、通奸等罪)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觉,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以后的中国,虽然政治制度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期,但仍保留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基本职能,无论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除三种自诉情况外,其他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否则,不能进入审判阶段,诉讼程序也将自动中止。

  (二)各国检察机关都具有一定的侦查权或指挥侦查权。“检察”二字本身就体现出检察机关绝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拥有较大权力的监督机关,此种监督权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检察机关所具备的侦查权或指挥侦查权。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

  各国法律之所以赋予检察官或大或小的侦查权力,其主要原因是检察官垄断了起诉权和实行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结果。公诉权的行使与侦查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为了保证检察官顺利地履行公诉职责,更好地揭露犯罪、查获证据,为公诉作好准备,以保证诉讼案件的质量,检察官们必须拥有一定的侦查权,从而可以在不受牵制的情况下自行开展调查工作,查明真相,收集证据。而且因某些犯罪的特殊性不宜由警察进行侦查时,检察官必须享有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权方能有利于司法公正。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对检察官的侦查权的规定也不尽然一致,有的国家赋予检察官非常广泛的侦查权,对一切案件皆可进行侦查(如日本);有的国家虽给予检察官侦查权,但同时又加上种种限制,如指定侦查案件种类、方式、方法等等(如中国即严格限定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种类)。

  在大多数国家,检察官除享有直接侦查权外,还享有由监督权派生出来的指挥侦查权。检察官在其管辖区域内对司法警察进行的各类案件侦查有权作出必要的一般性指示或指挥。司法警察必须予以服从。检察官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调动、指挥警察中断侦查、调整侦查方向或重新开展侦查。但在中国,检察机关不具有指挥侦查权,而只能开展自侦或补充侦查工作。

  (三)各国检察机关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性质。追诉犯罪,实际上就是一种司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独有的、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司法监督形式。西方资产阶级接管国家以后,实行权力分立制衡,大致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分。在这一格局中,行政权力正是通过检察制度,监督和制约司法审判权的。所以,西方国家认为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审判不是与法官一起对被告定罪量刑,而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或停止诉讼,防止司法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对犯罪,特别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施行侵犯的犯罪的放纵,防止出现对依法应当保障的公民权利的司法上的非法侵犯或剥夺。在警方和法院之间插入这一中间的独立机构,用意就在于由检察官通过指挥侦查、批准或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监督判决执行等一系列手段,达到监督整个司法诉讼过程严格依法进行,以防止枉纵情形出现的目的。也正基于此,西方各国才无一例外地设置检察制度,并赋予其公诉权以外的监督指挥侦查权、监督判决执行权等。 

地址:河南固始城关蓼城大道中段   邮编:4652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