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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深化检律协作的工作意见
时间:2019-08-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

深化检律协作的工作意见

 

  为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构建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参与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代理申诉权

  1、实行律师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案件制度。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诉,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案件的各项申诉权行使。

  2、律师在代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过程中,开展以下工作:听取申诉人诉求,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出庭)代理,参加询问、听证和答辩等。

  3、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律师代为提出的申诉意见,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与专家咨询律师进行会商)。对经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向申诉人出具法律文书,同时送达代理律师;认为案件存在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履行纠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依法保障律师参与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权

  1、依法及时办理律师提出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官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确实需要(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及时办理(删除)收集、调取;不同意律师申请的(对依法不应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不同意(不予收集、调取)的理由。

  2、建立律师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存档留痕制度。律师向检察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检察官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律师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附卷留存。

  三、依法保障律师的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参与权

  1、线索举报。律师在办案中发现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线索、(执行不当案件线索等),向检察院控告、举报、申诉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院应及时受理。

  2、案件调查。律师应配合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对于自行收集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案件,(申请执行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律师共同见证参与调查取证。

  3、案情讨论。检察机关在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案件时,可邀请专业律师列席,律师可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发表法律(删除)意见。

  4、支持起诉、出庭辅助。检察机关可以对律师代理公益组织起诉的案件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可在庭前商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四、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救济权

  1、畅通律师控告申诉的渠道。律师在办案中发现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的,由检察机关第五检察部依法受理。第五检察部应当及时办理,并将案件办理进程(删除)的程序性信息及时告知律师。

  2、妨碍律师执业的法律监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院(机关)第五检察部应当依法办理。对律师提出的上述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尽快受理并在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及时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律师(加上及司法行政机关);情况不属实的,应当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建立检律良性互动监督机制。律师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引导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控告、申诉,不得炒作有关敏感、复杂民事、行政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检察人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严禁为律师提供不正当的帮助,严禁在与律师交往中从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禁律师为了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向检察人员行贿,托吃请,拉关系等)

  五、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共同体平台

  1、建立信息互通、日常联络机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领域内的新政策、新规定及时通报。建立完善日常联络工作机制,(如建立微信工作群等),双方(删除)定期联络沟通。

  2、建立工作研讨机制。检察官在办理具体办案过程中,可以向代理律师了解案件证据材料及当事人情况,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并如实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判决结果明显不当的,应在调查核实并与律师沟通研讨基础上提出检察建议。

  3、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检察机关聘请资深律师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方面的疑难复杂案件、作出重大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探索建立专业咨询制度,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聘请熟悉该领域专业知识和法律事务的律师提供专业咨询,以及为办案提供必要的协助。

  4、建立业务培训机制。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通过交流、授课、培训等方式,促进法律理念融合和业务知识结构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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