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机制的可行性
和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案管办 曹海涛
【摘要】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深入贯彻,各级检察机关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注重每一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成为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众所周知,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因此,案件质量评查就成为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司法不公和腐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过程中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如评查员队伍建设薄弱,评查的能力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正常推进,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案件质量提升的空间,也为司法不公和腐败埋下了隐患。为了切实克服这一工作短板,立足精准精细,谋求持续发展,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机制应运而生。本文即以该机制为研究对象,对当前开展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的背景及可行性加以分析,同时对交叉评查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进行阐明,以期对案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精细化有所助益。
【关键词】案件质量 交叉评查 可行性 问题
一、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机制产生的背景
(一)各级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质量管控的关口环节,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不仅可以获取案件质量信息,全面掌握执法办案情况,统一案件质量标准和执法办案尺度,不断调整案件管理思路,完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还可以使办案过程中的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等情形得到及时纠正,让人民群众能从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办理中感受到法治的正能量。同时,对案件质量评查的全程监督是检察机关落实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办理高质量的案件,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协调统一,是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关乎到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此,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各级检察机关逐渐呈现常态化,并不断提升案件评查的各项标准,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二)落实“优质高效、精准精细”的迫切要求。今年以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优质高效、精准精细”主题活动,要求各项检察管理和保障工作要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能够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完备、精细的保障和服务。同时,细化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考评体系,紧紧抓住关键细节,固强补弱,最大限度地保证工作不出现瑕疵和纰漏。据此,固始县院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深入领会主题活动精神,集思广益,针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有的放矢,积极探索新的评查机制,确保该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评查员队伍建设薄弱。目前,大多数基层院存在着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一些基层院虽然也组建了评查员库,形成了案件评查员队伍,但绝大多数是兼职评查员,也是中青年业务骨干,平时工作较忙。一旦遇到案件质量评查任务,很难召集到评查员参与评查工作,评查期限一定限度内被延长。另外,评查员未经培训,评查的能力不足,有的查不出问题,有的问题找得不准,评查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二是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不科学。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评查结果是否正确。由于评查员的能力参差不齐,在没有一个具体、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指导下,评查工作很难开展。目前来看,由于缺乏科学的评查方法,一些案件评查人员对于当下系统办案的流程和程序又不熟悉,无法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三是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明确。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存在着评查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评查依据五花八门,如法律文书标准、卷宗装订规范等这种单纯地以定性的方式来设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过于泛化,不宜操作,导致评查结果难以服众。
四是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度不够。主要体现在带有普遍性的案件质量问题仍未解决且反复出现,一些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从之前的案件评查活动中来看,一些基层院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多是采用通报和整改的方式,但是对于整改的效果缺乏后续监督,导致承办人在评查出问题后,仅仅提供一份书面的整改报告,日后遇到类似问题依然出现同样错误。
五是案件质量评查奖惩机制落实不到位。对于案件评查结果多数基层院采用通报和整改的方式,也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奖惩机制等。这些措施仅仅成为了工作开展的初始化设计,实际上,很多基层院院并未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案件承办人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同时,检察人员个人执法办案档案也未能真正建立起来。这种奖惩机制不健全,导致办案人员没有对案件质量评查引起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效能。
三、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机制运行的可行性
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践来看,目前多数地区采取的是自我评查与上级评查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着评查力度不大、评查范围不宽、评查结果运用不明显等弊端,导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无法向纵深进行推进。因此,为切实解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克服当下评查模式存在的弊端,一种新的评查机制已逐渐形成,即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机制。
当然,在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机制诞生之初,依旧存在着不少否定的声音,对于这种异地交叉评查持质疑的态度,认为这种评查机制与之前自我评查的方式相比太过麻烦、容易造成案件信息泄密以及评查结果难以被本院业务部门接受等等。但是,根据个别的县区院(固始县院、潢川县院)开展交叉评查的实际来看,这种评查机制自身存在着不少可取之处,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首先,异地交叉评查机制能切实解决评查力量薄弱的问题。开展案件异地交叉评查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各地评查力量不足,评查能力不一的问题,通过实施该机制,双方共享评查资源,从本院评查员队伍中抽取业务骨干,对案件实行分类评查的方式,集中评查特定时期内某一类型案件,增加评查频率,强化评查力度,在保证评查质量的前提下,提升评查的效率,使评查工作取得全面、高质、高效的预期。
其次,异地交叉评查机制能有效解决评查结果不被接受的问题。之前各地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除上级院统一评查外,多数采取由本院内部进行评查的方式。而基层院的评查员队伍建设杂乱,有的长期远离办案岗位,对于系统使用、操作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都有欠缺,这就导致每次的评查结果都引来较大争议。通过实施异地交叉评查机制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参与交叉评查的县区院从本院业务骨干中抽调人手,采用统一的评查标准和规范,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中存在的各种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同时,能有效排除一些人为因素和不合理猜疑,使评查结果更容易被案件承办人员所接受。
再次,异地交叉评查机制容易形成良性对比,增强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从之前评查的结果来看,多数案件承办人和部门存在着“唯分数论”的思想,认为评查得分高就意味着案件不存在问题,对于存在的一些小问题视而不见,以至于很多不规范问题反复出现。此外,自我评查缺少比较和对照,只知道自身案件存在的问题,对规范的操作知之甚少。通过实施异地交叉评查机制,各地交换卷宗材料和评查意见,逐案详细罗列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反馈给对方评查办,能使双方互相皆有参照,取长补短。同时,在相互对比过程中容易使承办人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提高办案人员规范办案的积极性,提升办案的整体质量。
最后,异地交叉评查机制可以使评查结果更加客观、真实。在本院自评的过程中,有时因为同事关系,难免会受到人情干扰,对于一些程序上的小问题要求不在评查通报中呈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异地交叉评查机制实施以后,评查双方本着“客观评查、真实反馈、及时沟通、评而不报”的原则,将评查的问题逐案真实、客观的反映给对方,对评查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保持紧密联系,进行有效沟通,评查一方不负责通报对方的评查情况,其评查通报由本院根据交叉评查结果汇总形成。这样,不仅保证了案件质量评查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又为评查中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留下了协商的余地。
四、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工作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由于案件质量异地交叉评查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规范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具体实施中还需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本着客观、真实的评查态度,防止不当竞争。案件质量评查是为了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不规范问题,及时纠正,提升案件质量,实现公正、规范司法的目的。因此,开展异地交叉评查的检察机关就应该客观、真实的呈现本院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怕揭短亮丑,有问题才会有改进。要坚决避免“为评查而评查”的现象,避免在接到评查的通知后,弄虚作假,重新补齐缺少的材料,甚至重新制作一本卷宗,应付评查的情况。这样的做法只能让双方陷入不当竞争的误区,从而失去了评查的真正意义。
2、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异地卷宗移送到对方评查办,评查人员应当依据保密守则和相关保密工作制度,严守案件秘密,本着只关注案件存在的问题,不透露案件涉及的相关信息的原则,专注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同时,双方评查办要针对交叉评查的保密事项,形成完善、健全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评查人员保密教育,对造成泄密的人员一追到底,绝不姑息。
3、要形成科学规范的评查标准,实现评查标准的统一。为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参与交叉评查的检察机关应根据上级制定的相关评查标准来开展评查工作。在遇到评查标准和依据不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力争达成一致意见,选择运用科学、规范的评查标准,确保评查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切实避免采用的标准不同,导致评查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
4、要完善评查后续监督制度,强化评查结果的运用。针对之前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效果不好的现状,交叉评查办公室和案管部门应着力完善机制运行中的后续监督制度,不能以通报来终结每次的评查工作,应充分利用案管部门流程监控等手段,跟踪监控“问题案件”的整改情况,确保评查出的所有问题能真正有效地整改到位,要本着评查一次就消灭一批问题的态度,突显出评查的意义所在。同时,各地还可以采取讲评会、座谈会等形式,将每一次的评查结果进行集中讲评,以期评查结果得到有力的强化,案件质量得到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