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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指南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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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
2、提供所知的与案件相关情况的义务;
3、被询问后,应当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按照检察人员的提示签字或盖章的义务;
4、出庭作证的义务,经法庭传唤,必须按时到庭作证。
六、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证人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证人的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告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七、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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