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民主治村,挤压腐败行为活动空间
依法规范村级组织及其责任人的职权,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才能避免陈伟杰之流在监督的盲区,坐在肥沃的利益土壤上,继续吞噬民脂民膏。
海口市5名村干部利用协助征占土地的职务便利,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近130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坐地生财,涉嫌受贿5000多万元;北京市高立庄村陈伟杰受贿1625万余元……
近年来,“村官”腐败问题日益突出,犯罪手段及犯罪形式亦趋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统计发现,“千万级村官”大多来自广东、浙江、江苏以及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12起案件中,与土地、拆迁相关的有7起。
蚊蝇之腐猛于虎。小官巨贪现象正成为破坏农村法治建设的一大罪魁祸首,其对社会公平正义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看,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村支书则是各级党组织联系9亿农民的“神经末梢”。在一些人眼中,他们“是官非官,是民非民”。人们或许难以置信,村干部并非手握国家权力的官员,却为何屡屡能够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除了村干部价值观偏移,直接催化贪腐行为外,“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是‘村官’腐败的重要原因。”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原巡视员曹国英表示。
但现实的情况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不少地方没有遵照执行。”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少数村干部依旧大权独揽,不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甚至将权力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被举报拥有20亿资产的村官周伟思为例,周伟思只是在旧村改造项目中游说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就得到了上千万的好处费。
权力监管乏力,法律执行缺位,村级组织负责人又不自律,农村法治与“村官”廉洁怎能实现?!试想一下,如果村民自治的法律落实到位,“村官”们岂敢恃权轻法;如果权力监管能够及时跟上,“村官”腐败的局面何至于如此。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曹国英认为,村干部自身形象,特别是为民服务是否廉洁公正,直接决定广大农民对党和政府的看法,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形象。因此,预防“村官”腐败,建设一支勤政、廉洁、高效的村干部队伍,对维护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要实行依法民主治村,挤压腐败行为活动空间。”曹国英强调,只有依法规范村级组织及其责任人的职权,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维护村民合法权利,才能避免陈伟杰之流在监督的盲区,坐在肥沃的利益土壤上,继续吞噬民脂民膏,破坏公平正义甚至社会稳定的根基。
同时,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乡镇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核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对村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该处理的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法办的法办。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形成震慑,使村干部不敢贪、不敢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