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固始县检察院的担当与作为,让大寨林场6年后又回来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大寨林场就是我们的金山银山。”
“这面锦旗,一定要送给办案的检察官。”
12月11日下午,冬日暖阳。固始县祖师庙镇党委书记熊德华,武装部长罗昌红,大冲村村支部书记高志为,村民代表张玉生、李元福一行走进固始县检察院,将写有“关爱弱势群体,构建和谐乡村”的锦旗送到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军手中,激动地说。
他们为何要给检察院送锦旗?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祖师庙镇大寨林场东至张湾组、南至后冲、西至关冲、北至里沟,面积约2206亩,从历史延续下来一直都是大冲村集体资产。目前林场油茶约850亩,茶叶300亩,毛竹300亩,杉木600亩,经济作物已进入丰产期,年经济效益可达13余万元,受益人为全村15个村民小组2700余名群众。
2013年9月26日,经时任村负责人李某签字,由村委会与被告签订了《祖师庙镇大冲村大寨林场开发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
乙方(即大冲村村民委员会)将上述集体林地发包给甲方(即固始县宇森农业高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期限50年,总承包费用55万元,每年承包费11000元。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需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乙方据此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事实上,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未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讨论表决程序,也没有依法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村村民对此毫不知情。
直到大冲村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发现上述问题,对此,该村广大群众怨声载道,多名老干部、老党员联名上书村两委及县有关部门,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周边的三个村民组中的五六百名群众更是反映强烈,并有多人要求到上级机关上访。针对个案情况,经祖师庙镇党委政府同意,决定以村委会名义代表大冲村群众起诉至法院,同时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固始县检察院认为,宇森公司在未得到该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与原村委会负责人李某签订了《祖师庙镇大冲村大寨林场开发承包合同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鉴于大冲村广大人民群众属于弱势群体,其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大力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固始县检察院陈军检察长指派该院副检察长朱卫东列席法院审委会,阐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
2019年11月15日,固始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河南省固始县祖师庙镇大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固始县宇森农业高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祖师庙镇大冲村大寨林场开发承包合同书》无效。
一审宣判后,被告宇森公司表示不上诉。
“失散”了6年零49天的大寨林场终于又回来了。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